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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沒有簽訂購銷合同的業務無需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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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2-16 14:55

誤區


好多人員錯誤的認為,只有簽訂了簽訂購銷合同的業務,才需要申報印花稅,沒有簽訂購銷合同的業務無需申報繳納印花稅!

糾正:

上述認識是個誤區!只要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要貨成交單據比如訂貨單、要貨單、發貨單等,就需要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參考一

《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參考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條規定,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條規定,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參考四

深圳稅務   2022-02-10 17:51

案例概況:

A公司是2018年設立的主營業務為專業從事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漿和水泥穩定土的企業。稅務人員在日常巡查管理過程中發現該納稅人在2018年-2021年印花稅繳稅較少,在進一步比對印花稅計稅依據和增值稅計稅依據后,發現印花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不符合常理。于是詢問該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等是否有按規定申報印花稅,企業相關人員回復購銷合同已申報印花稅,同時表示因企業的經營模式問題大部分業務都是通過訂貨單和發貨單的形式進行交易,企業忽略了部分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業務,誤認為沒有簽訂合同的業務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該企業已開具發票,雖未簽訂合同,但有相關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要貨成交單據,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最終A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補繳2018年-2021年印花稅及滯納金。

政策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span>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雖未簽訂合同,但有相關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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