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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必知:資產折舊與攤銷稅前扣除10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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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3-01 15:59

資產折舊與攤銷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熱點問題,近期,小編就遇到了很多納稅人咨詢此類問題。本期小編匯總了10個典型問題,我們共同來學習一下~

問題1. 固定資產折舊不得稅前扣除情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問題2.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情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自創商譽;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問題3.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問題4. 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問題5. 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

問題6. 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于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條

問題7. 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涉及的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

問題8. 因政策性搬遷涉及的資產折舊處理問題

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問題9. 房地產企業銷售已轉為自用的開發產品涉及的折舊問題

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四條

問題10. 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五條



文章來源:廈門稅務、大白學會計,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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