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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免稅普票也能“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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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6-09 17:36

取得分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免稅發票能否差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七)款規定:“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4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5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關于“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分析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差額計稅的條件:

1.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提醒,一般計稅方法,預繳時可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按照進項稅額抵扣,支付給分包,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

2.可差額的支出: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取得合法憑證,增值稅發票/營業稅發票,需要提醒沒有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沒有要求非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結論:若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按規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取得分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按規定差額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需要提醒,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雖預繳時可差額,但是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按照進項稅額抵扣,支付給分包,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做抵扣憑證,取得分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除農產品特殊情況外)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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