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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十年!你以為是代開發票?其實是虛開!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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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6-30 14:42

代開發票雖然是一種常見的業務模式,但卻是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行為,如果不能充分理解代開與虛開的差別,采取過于粗放的代開模式,則平臺企業仍可能涉足發票違法犯罪。

01

你以為的代開實際上是虛開!

案例:

2017年,A公司與陳某某經營的佛山市xx貿易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20172月至20191月期間,在A公司與該貿易有限公司在少量真實交易的基礎上,采取變名代開的方式,虛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02份,價稅合計共22162299元,發票稅額共3172098.14元。并已經將上述發票進行申報抵扣納稅。

最終判決:

一、被告單位佛山市xx貿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02

自然人代開發票的三大坑

一、變名代開

好多企業本來是支付了自然人勞務費,卻讓自然人代開裝修費的品名,違背了業務的真實面目,這其實都屬于虛開。參考: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代開發票的地點

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在貨物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服務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屬于無效憑證。參考: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代開發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代開發票單位( 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03

如何防范

代開發票被認定為虛開

一、嚴格監督受票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在合作開展之前,開票方就應當向受票企業提出要求,明確必須提供實際交易信息,否則不予代開發票。**以合同或承諾書方式予以約定。

如果有條件,可以派工作人員到受票企業駐場考察;如果是提供服務類的代開發票,則相關工作人員重點在于審查用票單位有無真實接受相應的服務,根據服務的不同類型,選擇合適方法統計實際發生服務的價款。

二、與實際銷貨方、服務方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

開票方不能放任用票單位自行提供銷貨方、服務方名單,必須親自查驗這些銷貨方、服務方是否真實。同時,開票方還要與其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防范用票單位舞弊。

三、聘請專業的稅法顧問和稅務律師

對于新興業態,現有的稅收法律體系還不能完全包容評價。

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對靈活用工行業的本質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規的代開票行為理解為違法行為。

企業可以聘請專業的稅法顧問,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防止稅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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