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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7.15施行,稅務執法應關注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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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7-20 16:12

新《行政處罰法》7月15日施行

稅務執法應關注的重要事項

2021年7月15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稱《處罰法》)開始施行。稅務機關(省、市稅務局稽查局;主管稅務機關)在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案件)以及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注意以下幾類事項,防范“適用法律錯誤”等執法風險。**類問題,執法依據及引用《處罰法》相關法條的調整。

修訂后的《處罰法》7月15日施行后,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在制作相關稅務執法文書、撰寫相關文件等時,應及時調整所依據和引用的《處罰法》法條序號,準確適用修訂后的《處罰法》。

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原依據和適用的法條序號為第二十三條;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二十八條。

二、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或檢查

原依據和適用的法條序號為第三十七條;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五十五條。

適用的依據還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等。

三、《提取證據專用收據》(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原依據和適用的法條序號為第三十七條;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五十六條。

四、《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文書首部的告知依據部分,原依據及引用的法條序號是第三十一條;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四十四條。

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尾部“到期不繳納罰款,可加處罰款”事項的告知,原依據及引用的法條序號是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七十二條**款第(一)項。

六、《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部分原依據及引用的法條序號是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款第(二)項;

7月15日后應視具體適用情形調整為: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適用的依據還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七、《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文書首部原依據及引用的法條序號是第五十二條;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六十六條。

八、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原依據和適用的法條序號為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以及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等。

九、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原依據和適用的法條序號為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7月15日后應調整為: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適用的依據還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30號修訂)等。

第二類問題,稅務行政處罰期限、處罰金額上限的變化。

一、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時間由“三日”改為“五日”

《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撤回已公開的處罰決定應在“三日”內進行

《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注:按照《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上述“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期限規定為“九十日”

《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金額大幅提高

對公民當場處罰的金額上限由“五十元”提高至“二百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處罰的金額上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三千元”。

《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當場收繳罰款的金額標準大幅提高

《處罰法》第六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三類問題,幾項重要的新規以及原規定的變化。

一、增設了有關立案規定的法條

增設了立案的法條依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二、明確了違法所得的計算口徑

明確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明確了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要求

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證據,必須是經查證屬實的證據;取證程序必須合法。未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均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據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證據必須充分,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增加作出處罰決定前聽證事項的范圍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擬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以及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相關聽證事項,對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組織聽證。

《處罰法》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五、對處罰規范競合明確了“擇一從重”處罰原則

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法律規范,面臨多重罰款的可能。修訂后的《處罰法》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在原“禁止雙重處罰原則”的基礎上,對該違法行為涉及的規范競合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應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從重處罰。

《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六、增設了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對于“受誘騙實施稅收違法行為”及“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稅收違法行為”這兩種新增情形,應當依法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七、增加了不予處罰和可不予處罰的情形在保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對于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及“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八、明確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

《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九、對構成犯罪已判處罰金的違法行為明確不再進行罰款

《處罰法》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十、完善了簡易處罰程序的相關要求

《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十一、明確了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事項

《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十二、增加和明確了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強制執行措施相關規定

每日加處3%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p>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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