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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看】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請對稅會差異“多一份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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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7-29 10:53

  在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過程中,稅會差異是一個值得企業關注的問題。實踐中,由于時間性稅會差異,企業在享受該優惠時,可能需要先進行納稅調減,再進行納稅調增。然而一些企業由于疏忽大意,在納稅調減后卻忘了調增,導致發生涉稅風險。對此,相關企業務必要增強風控意識,對稅會差異“多一份小心”。

案例

連續兩個年度納稅調整金額均為“0”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甲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發現,該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欄次填報有調減金額295250元,但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業同一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額卻均為0。
  
  經查,甲企業于2018年11月購入一臺機器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固定資產原值為30萬元,殘值率為5%,預計使用年限5年。2018年,甲企業會計上計提折舊300000×(1-5%)÷5×1÷12=4750(元) 。稅務處理上,甲企業選擇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并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減300000-4750=295250(元)。2019年度和2020年度,甲企業在會計上分別計提了折舊300000×(1-5%)÷5=57000(元),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并未作相應納稅調增處理?! ?/span>

分析

由于稅會差異,需要先調減再調增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秶叶悇湛偩株P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對于固定資產,應分期計提折舊。企業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由于會計上分期計提了折舊,可稅前扣除的金額遠大于其計提的折舊額。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作納稅調減處理。這種情況下,雖然以后年度該固定資產的納稅金額為零,但會計上仍然在計提折舊,這樣,企業就應相應地作納稅調增處理。
  
  由此可見,企業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將會導致時間性差異,企業先納稅調減,再納稅調增,這實際上有利于企業減少購進固定資產當年的資金壓力。不過從總體上看,并沒有減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在上述案例中,稅務機關最終依據相關規定作出決定——甲企業2019年度和2020年度應分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7000元,應分別補繳企業所得稅57000×25%=14250(元),并繳納相應滯納金。

建議

做好臺賬管理,注意跨年度調整事項

  
  據筆者了解,實踐中常有企業在納稅調減以后年度,忘記進行納稅調增處理,導致發生涉稅風險。對此,筆者建議相關企業,務必詳細做好臺賬管理,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注意檢查有無跨年度納稅調整事項,避免遺漏。
  
  實踐中,有些稅會差異可能導致企業需要先進行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再進行納稅調減。比如,企業取得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分期確認其他收益,在稅務上要求一次性確認收入,則應在取得收入當年作納稅調增,以后年度作納稅調減;還有些稅會差異則可能導致企業需要先進行納稅調減,以后年度再進行納稅調增。比如,企業采用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在會計上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在稅務上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就需要企業在銷售當年作納稅調減,以后年度作納稅調增。
來源:每日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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