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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五個財稅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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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11-04 14:24
一.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的銷售額是合并計算?還是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二.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包含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可享受免稅政策。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免稅政策。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嗎?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也無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已經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五.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結合其銷售額、納稅期限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舉例:某單位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種情況,如果選擇按月納稅,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選擇按季納稅,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文章來源:企臣一站式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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