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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這些稅收政策2021年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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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11-17 15:12

提醒!

這些稅收政策

2021年底到期


按照慣例,每年的12月31日是一些階段性政策的截止時間。在政策截止前,應提前做好稅務處理,測算政策到期后對自身的影響,調整相關的經營策略。誠然,部分到期的稅收政策還有延期的可能性,請關注后續的政策動態。

文章梳理的稅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請在進行具體稅務處理時,注意核實,謹防遺漏。


增值稅

關鍵詞

小規模納稅人 征收率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具體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關鍵詞

電影放映 免征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具體規定】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關鍵詞

加計抵減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具體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具體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




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

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具體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

疫情防控 免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具體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企業所得稅

關鍵詞

電影行業 彌補虧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具體規定】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文化事業建設費

關鍵詞

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具體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北京朝陽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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