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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泄露稅源信息被稅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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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11-22 14:25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合稅稽處〔2021〕95號

安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40***510417)

我局對你單位(地址:合肥市高新區***室)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一)房產稅問題

你單位2012年元月9日與安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以1380萬元購入***廣場科研2號B座1層和14層,該筆款已于2011年8 月17日支付,在賬上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借方,審計報告在2012年確認為固定資產—房屋,未申報繳納2012年房產稅106260.00元、2013年房產稅115920.00元。

(二)企業所得稅問題

1.提取準備金調整

2012年你單位擔保余額220100000.00元,擔保業務收入1832000.00元,實際提取準備金105000.00元,允許扣除擔保賠償準備金220100000*1%-2209000=-8000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832000*50%-2163000=-1247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0+1247000+105000=1360000.00元。

2013年你單位擔保余額157200000.00元,擔保業務收入1501000.00元,實際提取準備金545000.00元,允許扣除擔保賠償準備金157200000*1%-2201000=-629000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501000*50%-916000=-1655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29000+165500+545000=1339500.00元。

2.你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營業稅金及附加多計扣除,應調增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16736.30元、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22558.34元、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5386.98元。

3.你單位2012年查補房產稅106260.00元,2013年查補房產稅115920.00元,應分別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你單位201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16736.30元,應補企業所得稅4184.08元;2012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1360000+22558.34=1382558.34元,調減106260.00元,應補企業所得稅319074.59元;2013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1339500+5386.98 =1344886.98元,調減115920.00元,應補企業所得稅307241.75元。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款“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第三條**款“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皖政[1986]106號)第三條**款“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之規定,追繳你單位2012年房產稅106260.00元、2013年房產稅115920.00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企業所得稅法》**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款“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之規定,追繳你單位2011年企業所得稅4184.08元、2012年企業所得稅319074.59元、2013年企業所得稅307241.75元。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規定,對你單位上述少繳的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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