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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12366熱線2021年3月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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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4-27 11:48

日期:2021-04-19 16:0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1.最新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如何理解增值稅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3.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了一間商鋪,剔除商鋪的銷售額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申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5萬元(按季45萬元)。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標準及填報注意事項。

       4.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我們是一家4S店,現在銷售一輛170萬元的機動車,給客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可以拆成兩張開具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九條?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span>

       6.建筑企業在異地提供不同項目建筑服務是否需要分項目預繳稅款?每月正常申報增值稅時,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是否也需要分項目抵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第五條……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建筑企業在異地提供不同項目建筑服務,需分項目預繳稅款,每月正常申報增值稅時,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不需要分項目抵減。

      7.我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增值稅,2021年1月取得了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ETC)。需要勾選確認嗎?應該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哪一欄?

  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2020年第24號)文件規定:“六、通行費電子票據其他規定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抵扣事項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三)納稅人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稅務總局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批量選擇確認服務?!?/span>

       8.我單位是進出口企業,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我單位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在轉小規模納稅人之后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條**款、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9.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币虼?,如果納稅人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無論該納稅人2020年是否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均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0.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發生額的情況。例如:某納稅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計抵減聲明,進行了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10000元,但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是否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進行更正申報或者在5月所屬期時補計提?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后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案例中,該納稅人可以在5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4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11.2021年1月,我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出借資金1000萬元,請問這一借貸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已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因此,你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拆借資金,可按上述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12.圖書批發零售環節是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13.已經享受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的電子出版物,能否享受出版物先征后退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 五、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14.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span>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span>

       15.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16.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減免稅款嗎?

  答:不能。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300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因此,之前季度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8.跨地區經營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19.運營污水治理項目的企業,從2018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2021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請問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惠的一項政策。上述企業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

       20.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是否可自動識別并標記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企業?

  答: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已完成相關升級工作,實現系統的“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自動校驗”功能,可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自動勾選“是否小微企業標識”,自動計算優惠稅款,自動填寫相應表單,提交申報表時自動校驗勾稽關系。

       21.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由于對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國家有優惠政策,那么年度結束后,是否還有機會享受這項優惠?

  答:稅務總局近期已對金稅三期系統和網上申報軟件進行升級,企業在填報申報表時將部分實現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自動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幫助企業正確判斷政策適用性,力爭實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享盡享優惠政策。假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沒有享受優惠,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再次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仍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2.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

  **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span>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span>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span>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span>

       23.企業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 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span>

       24.我們公司今年虧損,還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近日發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將研發費用按75%比例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延期。此外,按照國務院的統一安排部署,還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力度。對于虧損企業而言,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行業,就能享受上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虧損企業當年不需繳稅,其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將進一步加大虧損額,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

       25.我們是一家軟件企業,有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span>

       26.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變化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政策解讀規定:“稅務總局進一步簡化了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重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新版報表”),并制發《公告》。

  二、主要變化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類型較多,原表單采用了完整列舉的展現形式,在全面宣傳、落實政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該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需隨政策變化進行調整,穩定度不高;二是對于大部分納稅人來說,不相關政策展示過多,精準度不夠。為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優化辦稅體驗,新版報表采用了“分類填報”的設計思路。對于絕大部分企業,只需填報一張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寫相應的具體事項即可完成申報,辦稅負擔進一步減輕。

(一)精簡附表數量

  一是刪減原《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和原《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將相關欄目集成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二是簡化《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報方式。

(二)優化主表欄目

  一是刪減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統已有的“預繳方式”和“企業類型”兩個欄次。

  二是刪減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報信息”欄次。

  三是將原《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附列資料相關欄次,整合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報事項”欄次。

  四是優化“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政策、“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政策和“所得減免”政策的計算順序,與年度申報表的計算邏輯保持一致。

(三)調整填報方式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報事項”、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第8行“減:所得減免”、第13行“減:減免所得稅額”行次下面分別增加空白的明細行次,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填寫優惠事項或特定事項。

  二是《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舊、攤銷”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別增加空白的明細行次,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填寫優惠事項。

  三是《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公布,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今后如政策調整,一般不再修訂表單,納稅人根據網站上發布的最新《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選擇相應事項填報即可。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填報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增加“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部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更準確的計算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減征或免征情況。

  三、申報事項的分類和填報

  《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對所有預繳申報事項進行了精準分類,納稅人在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時,可分類別查找具體事項,并進行填報。相關具體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該表有4部分內容涉及具體申報事項,分別是“附報事項”、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第8行“減:所得減免”、第13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1.附報事項:納稅人發生“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扶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事項,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事項時,應在相關行次中填寫具體事項名稱和相關情況。

2.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納稅人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優惠政策時,應在主表第7行的下級行次填寫具體優惠事項名稱和減免金額。免稅收入優惠事項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等。減計收入優惠事項主要包括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3.第8行“減:所得減免”:納稅人享受所得減免優惠政策時,應在主表第8行的下級行次填寫具體優惠事項名稱和減免金額。所得減免優惠事項主要包括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

4.第13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納稅人享受所得減免優惠政策時,應在主表第13行的下級行次填寫具體優惠事項名稱和減免金額。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事項主要包括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等。

(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

  該表有2部分內容涉及申報具體事項,分別是第1行“加速折舊、攤銷”、第2行“一次性扣除”。

1.加速折舊、攤銷:納稅人享受重要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其他行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政策時,應在表A201020第1行的下級行次填寫具體優惠事項名稱和相關資產情況。

2.一次性扣除:納稅人享受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時,應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級行次填寫具體優惠事項名稱和相關資產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調整,納稅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最新分類事項進行填報。

  四、網絡申報的智能服務

  為進一步推行精細化、便利化、智能化、專業化服務,稅務機關進一步優化了電子稅務局等網絡申報系統的智能服務功能。一是對政策進行精準分類,并提供輔助選項幫助納稅人選擇具體事項,納稅人按照原填報習慣填寫即可,無需手動填寫事項名稱。二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申報系統繼續提供智能識別、智能計算、智能填報的智能化服務。三是進一步擴展了智能計算功能,如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民族自治地區地方減免等政策,申報系統可幫助納稅人自動計算或校驗優惠金額,避免計算錯誤導致享受優惠不充分。因此,相對于紙質申報方式,網絡申報將更大幅度地減輕辦稅負擔、降低涉稅風險、提高申報質量,幫助納稅人更好地完成預繳申報。

  五、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從2021年3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實行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從2021年第1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span>

       27.企業新購進的器具、設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span>

       28.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第二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29.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申報表如何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30.我們3月份發了上一年的年終獎,是分兩筆發放的,下個月申報的時候可以合并按照單獨計稅方式申報個人所得稅嗎?

  可以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方式申報。

       31.我們公司有一個員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我們賠付了雙倍工資,這筆錢應該按什么項目申報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2.對于非居民個人,在確定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時候,如果在境內工作期間因公出差出境了,像這種出境的天數是否包括在境內工作時間里?

  境內工作期間包括其在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外出差的天數。

       33.我們公司有一位股東,轉讓新三板的原始股,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原值怎么確定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定:“三、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有關規定執行?!?/span>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三、……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span>

  綜上,2019年9月1日之后,個人轉讓新三板的原始股,原值按照原始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確定。

       34.我們酒店下個月籌備了一場宣傳抽獎活動,有一部分獎品不是實物,是抵價券,這些也是按偶然所得交個稅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span>

  因此,酒店進行宣傳抽獎活動發放的消費券、抵用券,如果屬于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印花稅優惠是否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印花稅優惠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3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種和附加政策在納稅申報上有何要求?

  答: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本次減征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有關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

       37.哪些情況可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38.享受2021年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廣告業和娛樂業的各類繳納義務人提供的相關服務均可以全額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并且申報減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繳納義務人可以通過到辦稅服務大廳現場申報或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證明材料。費款所屬期為2021年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在申報表中填報計費銷售額后,會自動實現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非常方便。

       39.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從什么時候起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將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屬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五、稅務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span>

       40.符合哪些條件可以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對于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

1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2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4

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9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10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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